新竹縣地方型SBIR 「中央地方攜手方案」 啟動

(一) 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經濟部辦理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中央地方攜手方案推薦作業,鼓勵新竹縣內中小企業強化5+N產業創新政策之研發活動,促進產業加值升級,帶動中小企業創新技術研發與產業競爭力延續在地中小企業研發能量,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 本方案受推薦對象 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近三年辦理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以下簡稱地方型SBIR)已結案且表現良好(結案無扣款、無解除或終止契約或其他不良紀錄)之廠商。
  2. 計畫內容符合亞洲矽谷(物聯網、創新創業生態系)、生物醫學、綠能科技、智慧機械與國防產業之五大創新產業,加上新農業、循環經濟、文化創意產業科技創新、晶片設計及半導體等產業(以下簡稱5+N產業類別)。
  3. 延續先前地方型SBIR 研發成果,且有研發經費之需求。

(三) 近三年獲本府創新研發補助順利結案廠商且執行成果優良,並符合5+N產業創新政策,同時具延續前次地方型 SBIR 研發之計畫,且有意願提送中央型SBIR,經本府審查同意後列為本府「中央地方攜手方案」推薦廠商。

(四)本作業規範之推薦審查程序如下:

  1. 本攜手方案推薦資格採隨到隨審方式,以近三年度地方型SBIR結案之廠商,有提案意願者隨時可提出,申請時請檢附該年度結案報告書、延續性計畫草案、申請表,向本府產業發展處或其委託專案辦公室提出申請。
  2. 由本府產業發展處審核廠商近三年地方型SBIR執行狀況,計畫執行結果如有計畫進度不符且經審查核定扣款,或其他不良紀錄者,駁回其申請。
  3. 經審查通過者予以核發「中央地方攜手方案」推薦函,推薦予中央申請中央型SBIR。

(五)由本府出具「中央地方攜手方案推薦函」核發推薦廠商,廠商須於兩個月內檢附推薦函正本向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提案申請中央型SBIR計畫 (推薦函有效日期為兩個月),如經中小企業處計畫審查通過,則補助款得加碼10%,惟加碼後之補助經費仍以不超過核定計畫總經費之50%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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